(2003)善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3-11-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东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嘉善东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嘉善东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嘉善东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盗的由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嘉善支行营业部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付款人嘉善东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金鑫贸易公司,金额为20000元,号码38725608)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东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