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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03-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岑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1810号原告岑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许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岑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文边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岑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蒋   文   边二0一六年月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璐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