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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0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贾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储备局533处职工。被执行人贾红卫,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嘉瑞石材经销部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2)新民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王建平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民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