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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03-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吕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03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庄育独任审判,于200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是同学,1999年相遇后建立恋爱关系。婚后被告喜欢赌博、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争吵。2003年8月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居住。现要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3、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辩称:夫妻之间争吵是有的,今年11月初原、被告争吵时,被告一时糊涂打了原告,希望原告能原谅被告。因女儿还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9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子,取名李乐为。婚后,原、被告建立了夫妻感情。近年来,原告不满被告搓麻将,双方经常争吵。尤其2003年7月被告开店以来,忽略原告的感情。今年11月初双方争吵时,被告打了原告,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并提出离婚。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好,婚后也建立夫妻感情。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互相体谅、尊重,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吕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中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