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3-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运生、郑梅菊与时哲、李西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生,郑梅菊,时哲,李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杨运生,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郑梅菊(杨运生之妻),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时哲,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西萍(时哲之妻),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杨运生、郑梅菊与被执行人时哲、李西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时哲、李西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运生、郑梅菊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5706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