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03-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仰飞雯与单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飞雯,单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820号申请人仰飞雯,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单慧,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仰飞雯与单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仰飞雯于200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持《债权凭证》申请尚未受偿的68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