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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绍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3-10-2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祝某、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章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祝某、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1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祝某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福东新区北幢101室杜冬明住宅,窃得现金595元。2003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祝某、章某窜至柯桥街道东升路中国银行后面107室冷在军住宅,由祝某推门入室,章某望风,窃得现金260余元。2003年6月2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祝某、章某窜至柯桥街道望湖花园B5幢3单元606室林时地住宅,由祝某插门,二人先后入室,窃得现金1900余元、金项链一支、东信EG888手机、摩托罗拉V998手机、UTS702F小灵通各一只,蓝色卡通手表一只,钱物价值人民币6172元。赃款赃物平分,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杜冬明、冷在军、林时地的陈述,崔智斌证言,书证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绍兴县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本案两被告人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具有酌情从轻之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国贞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