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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易安娜与仇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安娜,仇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易安娜,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西安绝缘材料厂职工。被执行人仇德林,男,40岁,汉族,个体户。申请人易安娜与仇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安娜于200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易安娜于200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仇德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34900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