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易安娜与仇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安娜,仇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易安娜,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西安绝缘材料厂职工。被执行人仇德林,男,40岁,汉族,个体户。申请人易安娜与仇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安娜于200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易安娜于200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仇德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34900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