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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0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张笑宣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张笑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安,行长。被执行人张笑宣,男,1971年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张笑宣借款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笑宣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74330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8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