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杭西民二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03-10-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杭西民二初字第1065号原告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朝凤。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丽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