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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3-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银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银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刚,该公司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银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王银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