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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复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与陕西吉尔瑞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外贸吉尔瑞商行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陕西吉尔瑞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外贸吉尔瑞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复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住所地南新街29号。法定代表人彭甫松,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吉尔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书院门62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宁,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外贸吉尔瑞商行,住所地西安市书院门**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与陕西吉尔瑞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外贸吉尔瑞商行借款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于200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于200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人民币2300000.0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复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