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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志斌与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斌,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斌,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28号。法定代表人邱祖平。吴志斌与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友清于200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尚未受偿的669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