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0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蓝友清与赵登全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友清,赵登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蓝友清,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赵登全,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蓝友清与赵登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友清于200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登全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尚未受偿的498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