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龙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龙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海星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吴晓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陕西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寨中段287号。法定代表人吴芳,总经理。陕西龙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西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龙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陕西龙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未受偿的100万元及诉讼费52040元、执行费13010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长安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