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3-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晓惠与吉米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晓惠;吉米古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阿民初字第82号 原告王晓惠,女。 被告吉米古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惠与被告吉米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合计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王晓惠负担。 审 判 员 段 晓 明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多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