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吴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3-01-09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71陈炳龙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炳龙;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吴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陈炳龙,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钱航澜,苏州市沧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龙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〇三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