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3-01-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陶雪林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陶雪林,嘉善县西塘镇城管队工作。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华,居民。原告陶雪林与被告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定连独任审理,于200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雪林及委托代理人王爱华、被告陈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陶雪林诉称,被告陈荣华在2002年11月23日前累计向原告借款465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讨未付。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6500元。被告陈荣华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无力偿还,要求约期还款。原告陶雪林对自已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由被告陈荣华在2002年11月2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向其借款46500元的事实。被告陈荣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陈荣华在2002年11月23日前累计向原告借款46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46500元,有借条为凭,该借款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付清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华欠原告陶雪林借款465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70元,诉讼保全费485元,合计23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7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三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史卫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