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3-01-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欧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农民。2002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于2002年10月至1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嘉善县魏塘镇、干窑镇分六次盗得手机二部及人民币,盗窃价值为13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以失主陈述、电话记录、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交代等证据所证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欧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2年10月份某日,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南星倒插浜15号二楼靠西第一间租房,插片入室,窃得李凤国的摩托罗拉T189型手机一部,价值900元。2、2002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干窑镇大同村管家浜40号底楼西面第一间租房,插片入室,窃得张瑞兰爱立信T18型手机一部,价值450元。3、2002年10月初某日,被告人欧某至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杨家木桥13号租房,插片入室,窃得彭永霞的现金13元。4、2002年10月份某日,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干窑镇龙庄浜仓库租房,插片入室,窃得范顺霞男友陈建平的暂住证一张。5、2002年10月份某日,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地字圩48号范明辉租房,插片入室意欲行窃,因无东西可偷只得作罢。6、2002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欧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上南浜9号邹兰租房,插片入室,在行窃时被我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陈述、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交代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1月6日至2003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三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