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3-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芮慧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慧峰,别名芮伟丰,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2年10月15日被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慧峰犯诈骗罪,于200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慧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芮慧峰谎称自己有一批废旧铝电线要出卖,从徐某乙及蒋某处分别骗取预付款15000元。当日,被告人芮慧峰又用相同的方法从夏某、陆某处分别骗取预付款10000元。被告人芮慧峰在骗得50000元后,于次日携款潜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芮慧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达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诉请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芮慧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芮慧峰至嘉兴市油车港镇镇联村四组蒋某家,谎称自己有一批废旧铝电线要出卖,要求徐某乙、蒋某等预付货款30000元,并约定次日中午交货,徐、蒋等人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芮慧峰支付了预付款30000元。当日,被告人芮慧峰又打电话与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工农窑岸村夏某联系,谎称自己手中有一批不锈钢冲件料要出卖,要求夏某、陆某预付货款20000元,并约定于次日上午交货,夏、陆两人信以为真,遂分别向被告人芮慧峰支付预付款各10000元,合计20000元。被告人芮慧峰在骗得上述50000元后,于次日携款潜逃,至案发时,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0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芮慧峰在自己家中被被害人夏某扭获后送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徐某乙、蒋某、夏某、陆某关于被骗经过情况的陈述,并有证人徐某甲、戴某、秦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芮慧峰骗得徐某乙等人30000元后出具的“借条”,当庭经被告人芮慧峰辩认无异;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芮慧峰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被告人芮慧峰当庭亦供认不讳。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慧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达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芮慧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芮慧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0月15日起至200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嵩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