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杭西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03-01-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酱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酱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杭西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浙江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华。委托代理人朱虹。被告杭州酱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惠敏。委托代理人孔建祥。原告浙江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杭州酱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判,于200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虹、被告杭州酱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惠敏及其诉讼代理人孔建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初,原、杭州酱亨腌制品有限公司(现以变更为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鸭子与腌鸡,被告负责生产加工,以共同保障家友超市的货源供应;原告分批供货,被告负责验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02年1月8日至2002年2月8日共向被告提供了79925只白鸭,价款618463.78元。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418463.78元,因催讨其余20万元货款未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被告已收到原告供货共价款618463.78元,已经支付原告44万元。被告供给家友超市的部分货物因原告的原因遭退货,该笔损失应该由双方分担;被告一辆运输用的五十铃汽车被原告取走,可抵偿部分货款,该两项经被告计算为116294元。请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