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绍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3-01-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董亚与劳庆(青)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劳庆(青)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绍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董亚,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列君,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庆(青)羊,农民。原告董亚女为与被告劳庆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新祥独任审判,于200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亚女的委托代理人金列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庆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亚女诉称,2001年2月19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劳庆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9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劳庆羊在2001年2月19日到董亚女里借人民币贰万元正,到时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2002年9月18日,被告承诺借款到同年9月底归还,后因被告未予归还,原告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承诺一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庭审时原告撤回对劳文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劳庆羊应归还董亚女借款人民币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