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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3-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玉林、余忠林犯盗窃罪、流氓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林,农民。1983年因流氓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因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因强奸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因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余忠林,绰号“小地主”。1987年因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因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因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荣、代理检察员龙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合伙或单独于2002年6月至2002年9月间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平湖市当湖镇、上海金山区枫泾镇、安徽广德县桃湖镇、江苏苏州市、浙江奉化市等地,窃得手机、金手饰、香烟、邮票、护肤霜、自行车等物及人民币,价值分别达13800余元,数额巨大,14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当庭以失主陈述、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交代等证据所证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65条、第68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2年9月16日晚,被告人王玉林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体育北路91号西梯301室姜彩芳家,插片入室,窃得金脚链1条,重1.76钱,价值人民币550元左右。2、同夜,被告人王玉林又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体育北路91号西梯102室姜小红家,插片入室,窃得TCL9980型手机1部、人民币510元,总价值人民币720元。3、2002年9月13日晚,被告人王玉林窜至嘉善县魏塘镇环北西路391号3梯302室张海风家,插片入室,窃得摩托罗拉V66+型手机1部、充电器1只、人民币100元、皮带1根,总价值人民币1850元。4、2002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玉林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大安弄17-9号韩伟强家,溜门入室,窃得东信天羽600型手机1部、银手镯1只、衬衫1件,总价值1030余元。5、2002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玉林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里泽大道116号其朋友钱根林的租房,乘钱脱衣服进去洗澡之机,从钱的口袋里窃得人民币940元。6、2002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玉林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新开河村长浜10号金三毛家,从底楼攀爬窗上楼,在卧室里窃得人民币460元。7、2002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玉林窜至平湖市当湖镇南水门4号陶冬梅家,捅纱窗钻窗入室,窃得18K镀金戒指1枚,项链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100元。8、2002年6月4日夜,被告人王玉林窜至上海金山区枫泾镇新枫新村3号503室倪广秀家,从窗口伸手开门入室,窃得西门子手机1部、人民币7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431元。9、2002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玉林窜至上海金山区枫泾镇新枫新村17号404室窦锦然家,就地取材,菜刀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0余元及中华香烟1包,总计价值人民币40余元。10、2002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玉林窜至上海金山区枫泾镇新枫新村15号503室程秋敏家,推门入室,窃得康佳手机1部及人民币4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345元。11、2002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玉林窜至安徽省广德县姚湖镇新星旅社,乘户主离开之机,踢门入室,撬抽斗,在业主唐汝年的室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24K黄金戒指1枚、18K黄金戒指1枚,总计价值人民币1890余元。12、2002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玉林住宿江苏省苏州市新桥旅社时,溜门进入106房间,窃得旅客王中年的菲利浦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80元。13、2002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王玉林窜至江苏省苏州市新桥旅社陈爱华房间,溜门入室,窃得西门子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0元。14、2002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王玉林窜至江苏省苏州市养蚕里5幢306室吴孝敏家,插片入室窃得各类邮票137枚及打火机1只、纪念币数枚,总价值人民币150余元。15、2002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浒弄新村39幢2梯202室张桂英家,由余忠林望风,王玉林插片入室,窃得金项链1条约重3钱,价值人民币937元。16、2002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窜至平湖市当湖镇县后底街7号301室吴勤家,插片入室,窃得诺基亚51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15元。17、2002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窜至浙江省奉化市郊一处,翻围墙入内,菜刀撬门,窃得怡蒙美白滋润霜7盒、绵羊油修护嫩白霜3盒,总价值人民币71元。18、2002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忠林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银丝小区,乘无人之机,窃得路边停放上锁的富丽华24寸女式自行车1辆,牌号100811,价值人民币12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姜彩芳、姜小红、张海风、张桂英、韩伟强、徐学光、钱根林、金三毛、吴勤、陶冬梅、倪广秀、窦锦然、程秋敏、唐汝年、王中年、陈爱华、吴孝敏及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钱物被盗的时间、地点、型号、数量等相关情况。(2)估价鉴定书及价格评估说明,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3)扣押、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物品部分已发还失主。(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曾被判过有期徒刑及释放的时间。(5)抓获经过,证实了二被告人归案的情况。二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在公安机关的交代及当庭供述,与前述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林、余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王玉林窃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3800余元,数额巨大,余忠林窃得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玉林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9月18日至2006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余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9月18日至2003年9月17日止。)三、扣押在案赃物怡蒙美白滋润霜7盒、绵羊油修护嫩白霜3盒,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