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平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3-01-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汉宝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钟林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汉宝大酒店有限公司,钟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汉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锡山,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林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汉宝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林峰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林峰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平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