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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3-01-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环城路广源楼西侧。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发出的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00044324,票面金额为:29125.97元,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建瓯豪迪集团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