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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03-0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雅图公司与被告东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雅图化工有限公司,陕西东兴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鹤山市雅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兆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坤庆,男,该公司技术员。委托代理人温英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陕西东兴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崔秀英,经理。原告雅图公司与被告东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图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坤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图公司诉称,原告自2001年向被告供应油漆,被告于2001年7月6日出具欠款一份,至今未付货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560元。被告东兴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1年开始供销往来,截止2001年7月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656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货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款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货款,虽出具欠款条一份,至今仍未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东兴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山市雅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6560元。逾期,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72元由被告陕西东兴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随货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毛光平二00三年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