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03-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殷宝军与殷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宝军,殷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殷宝军,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殷宝辉,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宝军诉被告殷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殷宝军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宝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殷宝军负担。审判员 张俊英二〇〇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