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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3-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隆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长隆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隆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团结西路**号。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年路**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隆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元月18日做出的西仲裁(2001)第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长隆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付工程���119035.85元,并给支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0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经查,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系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付西安长隆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由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建辉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书记��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