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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3-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与王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王占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毅,行长。被告王占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诉被告王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三年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与被告王占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已予公证,具有强制执���的效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其他诉讼费920元,合计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三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冯多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