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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0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一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王海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西安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信托大厦909号。法定代表人胡雪枝,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法定代表人叶天交,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海江,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一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王海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胡家庙商品楼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干扰和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本院认为,原告承建的商品楼正在建设中,若因二被告阻止施工造成窝工、停工,将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一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王海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得对原告西安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家庙商品楼施工实施侵权行为,排除所有妨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海涛审 判 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二00二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