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02-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耀县水泥厂秦岭水泥配售处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耀县水泥厂秦岭水泥配售处,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984号申请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秦岭水泥配售处。负责人刘洋,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非,该单位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仲裁委员会(2002)西仲裁字第73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577元。执行员 白小卫二00二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