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02-09-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霞与被告郭富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朱某某,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辉,女,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丽达房屋中介所负责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仲辉、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姻基础差,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被告酗酒,酒后常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郭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改正,希望原告原谅自己,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87年7月3日生一女孩郭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现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争取夫妻和好,原告亦应珍惜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段红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