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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02-09-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霞与被告韩军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三厂劳动服务公司印刷厂工人。被告韩某某,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分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0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