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02-09-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耀武与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0年初被告离家出走,未有音讯,原告遂诉至本院。财产有床一张、微波炉一台、VCD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且被告于200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音讯,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现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2、财产床一张、微波炉一台、VCD一台归原告杨某某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