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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02-09-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娟与被告刘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杜某,女,2002年8月25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梁立华,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二公司司机。本院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02年8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