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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02-09-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小明与被告李玉兰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明,李玉兰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史小明,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博,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兰,女,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卫东,西安市天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小明与被告李玉兰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小明诉称,与被告均系西安利民面粉厂职工,2002年1月16日,双方自愿签订换房协议,被告未按期腾房,要求被告腾交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换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其实质仍为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且原告要求被告腾交的房屋原告并不享有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小明的起诉。诉讼费3826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