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即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02-09-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青岛美格铝合金有限公司与耿小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美格铝合金有限公司,耿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3091号申请���行人青岛美格铝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刚。被执行人耿小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美格铝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耿小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1997)即经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