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02-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戴亚军与被告张明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戴某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传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传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基础差,领取结婚证后未共同生活,现也不知被告去向,故要求离婚。被告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2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宜坚持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