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02-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吉祥村分社与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85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吉祥村分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吉祥村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南段7号。负责人任军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邱锡斌,西安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格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国贸中心19层18号。法定代表人刘震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振玲,该公司法律顾问。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吉祥村分社与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于2001年元月31日作出的(2001)西雁证内字第003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吉祥村分社于200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03年8月7日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吉祥村分社与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信用社吉祥村分社对本案国际贸易中心第22层10-18号共计9间写字间(面积为659.52平方米)的房屋以评估价4023072元进行了收购,折抵了被执行人莱格公司的部分借款本息。现被执行人莱格公司无经营场所,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629438.83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