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02-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宽长与被告栗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长,栗建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王宽长,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栗建堂,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宽长与被告栗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宽长、被告栗建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宽长诉称,其给被告供货,被告欠其2700元货款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清偿上述欠款。被告栗建堂辩称,欠款属实,但其暂无能力偿还欠款,表示不同意立即清偿。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3日,原告为被告供货,价值3000元。后被告以货抵债,偿还了300元,现仍欠2700元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货,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付,显系违约。对此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王宽长与被告栗建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被告栗建堂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宽长货款27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8元由被告栗建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