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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02-09-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诗洋与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洋,西安城东客运站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唐诗洋,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碧林,陕西帝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住所地本市长乐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杜文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洋与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唐诗洋于200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诗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诗洋撤回起诉。诉讼费3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 华审 判 员  高更生审 判 员  杨 睿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