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02-09-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与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成,厂长。委托代理人花清秀,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华清西路47号(未出庭)。负责人王宪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北段6号(未出庭)。法定代表人王宪华,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以下简称内燃机轴瓦分厂)与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西安分公司)、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燃机轴瓦分厂之委托代理人花清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利西安分公司、德利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燃机轴瓦分厂诉称,其给被告供货,被告欠其9340元货款未付,要求被告清偿所欠货款。被告德利西安分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德利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至2000年给被告德利西安分公司供货,总计价值14340元。1999年9月23日,被告德利西安分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尚欠9340元货款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德利西安分公司于1998年2月19日登记成立,领取了非法人营业执照,其开办单位为1997年1月15日登记成立的德利公司。以上事实,有产品配货发运通知单、企业工商档案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德利西安分公司供货,该被告接受货物并支付了部分价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付,显系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德利西安分公司作为德利公司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法人德利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货款之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与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轴瓦分厂支付货款934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清偿。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4元由被告陕西德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