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02-09-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新雅与被告焦山羊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新雅,焦山羊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雷新雅,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蓝田县汤浴镇石门村*组村民,住西安市咸宁中路31。被告焦山羊,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雷新雅与被告焦山羊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新雅、被告焦山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新雅诉称,被告不尽夫妻义务,自己没有生活来源,身体也不好,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300元。被告焦山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能够自食其力,而且儿女也已成人,应当尽赡养义务,而且自己身体也不好需要治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人。近年来,由于原、被告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产生矛盾,被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被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而被驳回,原告认为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尽夫妻义务,给自己生活带来困难,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现因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而给生活带来不便,被告应当从多年的夫妻感情出发,给原告适当的帮助。给付款额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及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依法酌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山羊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雷新亚生活费20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