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02-09-2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连生与被告许彩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马某甲,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雯,西安同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进川,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原告马某甲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晓雯、被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进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97年以后双方之间矛盾日益激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许某某辩称,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财产分割,双方已协议好了,按协议办理。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相识恋爱,1996年元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许某某系二婚,原有一女随男方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1997年7月1日生一子马某乙,随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于2002年9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许某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工资均在400元左右。双方共同财产有衣柜一个、双人床一张、金正VCD一台、波尔卡窗式空调机一台、两小一大沙发一套、3600元存折一张。2002年8月25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衣柜一个、双人床一张、波尔卡窗式空调机一台、两小一大沙发一套归原告所有;金正VCD一台归被告。另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万元,孩子由被告抚养,后被告反悔。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及财产未达成合意。本院将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马某甲与被告许某某离婚。2、婚生子马某乙由被告许某某抚养,原告马某甲每月支付抚育费11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原告马某甲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3、夫妻共同财产衣柜一个、双人床一张、波尔卡窗式空调机一台、两小一大沙发一套归原告马某甲所有;金正VCD一台归被告许某某所有。原告马某甲给付许某某10000元现金。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145元,被告负担145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