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绍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0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詹建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詹建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绍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绍兴县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建设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陈如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建江。原告绍兴县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詹建江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8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山月康独任审判,于2002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绍兴县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建红,被告詹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称,根据原、被告于2001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给被告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未庄”B4b119号,建筑面积为177.99平方米房屋一套。经结算预付后,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房屋差价余款33,393.52元,该款在新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否则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但被告在未付清房屋差价款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入住属于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故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差价余款33,393.52元,并赔偿自被告入住房屋至付清房款止该款的利息损失。被告詹建江辩称,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及至今未付清房屋差价款33,393.52元事实。我没有入住原告调换给我的“新未庄”B4b119号房屋。只于2002年6月14日在该房屋中堆放了一些家俱杂物。因我已支付了部分房款,在该房屋中堆放一些旧物是正当的,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只要原告给我办理好房产证,我就付清房屋余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一份;2、绍兴县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绍计经(2001)92号文件一份;3、拆许字(2001)第0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份;4、一期腾空验收及择房须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各一份;5、拆迁委托合同与拆迁资格证书各一份;6、绍兴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詹建江未提供相关证。经审理,本院认定:2001年5月10日,原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绍兴县“景中村”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拆迁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绍兴县柯岩街道原柯岩、柯山、州九等村的房屋。2001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原房屋的面积为73.88平方米,原告提供给被告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未庄”B4b119号,建筑面积为177.99平方米,该房已于2002年1月经验收合格。经结算,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房屋差价款65,393.52元,被告已预付32,000元,尚应支付房屋差价33,393.52元,该款在新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否则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合同并规定,调换产权后,安置房产权登记等事宜由被告方凭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被告在未付清房屋差价余款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14日擅自占用上述房屋,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依法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与被告订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该合同未与法律相悖,应确认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未按约付清房屋差价款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原告提供的房屋,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款并赔偿自其占用房屋起至付清房款止该款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已就付款条件及产权登记方法作了约定,故被告要求办好产权证后再付款的请求有违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建江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33,393.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赔偿原告该款自2002年6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被告詹建江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山月康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关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