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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绍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2-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冉水平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水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绍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水平,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9日被绍兴县公安局柯桥分局留置盘问,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2)���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水平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水平于2002年6月8日晚,发现其妻与老乡荣必全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荣带回绍兴县柯桥南墩自己的租房内,伙同曹勇、秦泽华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要荣交出10,000元损失费,荣被逼同意支付5,000元。3人挟持荣到租房拿银行信用卡和到柯桥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4,000元,被告人实得2,400元。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冉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水平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判轻一点。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8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冉水平之妻与老乡荣必全坐在绍兴县柯桥镇柯华桥绿花带边的石凳上,被告人发现后,以荣必全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荣带到柯桥南墩自己的租房内,伙同曹某、秦某某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要荣交出10,000元损失费,荣被逼同意支付5,000元。3人挟持荣到租房拿银行信用卡后,又到柯桥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前,要荣报出密码,由曹某分四次取款得4,000元。次日凌晨零时多,荣必全叫来老乡向被告人还钱,被告人还给荣必全1,600元。当日中午1时左右,荣必全和老乡为还钱之事与被告人引发打架,付英见有人打冉水平,即打“110”电话报警。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防暴处警中队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2,400元赃��已被追缴并发还了荣必全。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荣必全证实6月8日晚上,他与冉水平之妻在柯华桥绿花带边的石凳上坐下,被冉水平发现,骑自行车过来打他几个巴掌后说:被他抓住了。然后将他带到自已的租房门口,曹某出来,二人打他。曹某还拿来菜刀威胁他,冉水平说反正今天抓到了,要么交出10,000元,要么砍掉三个指头。他拿不出钱,二人继续打他,直到他同意给5,000元后,二人押着他到租房拿钱被他妻子拒绝,冉水平又去叫来秦某某,秦要他跪下并用砖块砸他手指,还说不拿出5,000元,让你今晚难受。晚上11时30分,妻子拿出了银行卡,冉水平、曹某、秦某某押着他到小马路口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前,由曹某分四次取款4,000元。后他的老乡看不惯,向冉水平还钱,冉还给他1,600元。2、付英证实6月9日中午1时左右,听到外面声音很响,出去后见很多人围着冉水平,冉水平被人打了,怕出事即打“110”。3、工商银行自动取款回单证实6月8日23时36分至40分,取款4次,每次1,000元。4、王志蓉证实听邻居讲冉水平被四个男的拉出去就打,后来有人报了“110”。5、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防暴处警中队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的时间。6、扣单和发还清单证实赃款被追缴和发还的事实。7、被告人冉水平供认不讳,并对工商银行自动取款回单辨认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水平犯抢劫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被追��,故其要求判轻一点的意见可酌情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水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六年六月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国贞代理审判员  王伟良代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