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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02-09-2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利霞与被告王相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相根,男,1971年元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相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从原告户口转成农转非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同意离婚,但由于自己生活能力差,孩子应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11日登记结婚,1991年9月3日生一女孩王乙,现陕棉十一厂子校六年级上学。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致夫妻关系不睦。从2002年春节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共同财产有长岭冰箱一台、威力双缸洗衣机一台、组合家俱两套、TCL王牌25寸彩电一台及被告单位3000元风险抵押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合意,原告要求组合家俱一套、TCL王牌25寸彩电一台、威力双缸洗衣机一台归其所有,其余放弃,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对孩子抚养费达成合意,每月120元,但孩子由谁抚养未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2年春节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及共同财产达成合意,本院予以认可。但双方对子女由谁抚养产生异议,本院将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2、婚生女王乙由原告彭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20元,至孩子18周岁止。3、共同财产组合家俱一套、威力双缸洗衣机一台、TCL王牌25寸彩电一台归原告所有;组合家俱一套、长岭冰箱一台、3000元风险抵押金归被告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承担75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