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2-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施某甲,农民。被告殳某,农民。原告施某甲与被告殳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02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平华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甲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愿干活,还经常赌博,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殳某辩称,夫妻之间有吵架也是正常的,但原告父母经常插在中间,使被告赌气不干活。被告已意识到自身有缺点,但今后会负起家庭责任,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施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未积极赚钱养家,又喜欢赌博,儿子生病也未能很好地照顾,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感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与被告生活没有希望,遂向本院起诉离婚。在调解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今后负起家庭责任,要求与原告和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在目前孩子尚小的情况下,被告应担当起作父亲的责任,积极挣钱养家,改正赌博的缺点,尽心尽力地负起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施某甲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驰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