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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02-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生与被告张粉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张某甲,男,1964年元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互不信任,且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要求离婚。被告张某乙辩称,双方虽为琐事有过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月认识,1994年元月24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25日生育女孩张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及互不信任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不能相互信任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争取夫妻关系更加和谐,原告应摒弃前嫌,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