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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02-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莉宏与被告王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于某某,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甲,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不尽家庭责任,并且同其前女友保持密切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甲辩称,双方感情尚好,经常夜不归宿是因自己的工作性质造成的,愿意同原告多进行沟通,多尽家庭义务,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2000年3月登记结婚,2001年2月12日生一女孩王某乙。婚后因双方未能恰当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02年元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认为双方关系未有好转,遂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多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原、被告双方因未能恰当处理好夫妻关系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多尽家庭义务,同原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段红妮